为加强学校工会经费使用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更好地为全体教职工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工会会计制度》及《河南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豫工办〔2025〕8号),结合我校工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校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原则。
(一)遵纪守法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全国总工会和河南省总工会有关制度规定,严格工会经费使用,加强工会经费使用管理。
(二)经费独立原则。取得工会法人资格,根据有关规定,开立工会经费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管理。
(三)服务教职工原则。校工会坚持优化工会经费支出结构,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将更多的工会经费用于为教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
(四)勤俭节约原则。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其实施细则,坚持“过紧日子”的总体要求,按照厉行勤俭节约反对奢侈浪费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经费使用要精打细算,少花钱多办事,节约开支,提高工会经费使用效益。
(五)民主管理原则。依靠工会会员管好用好工会经费。接受上级工会监督,依法接受国家审计监督。定期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主动接受会员监督。
第二条校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教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
包括:教职工活动支出、教职工服务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资本性支出、其他支出。
第三条教职工活动支出是指工会开展教职工教育活动、文体活动、宣传活动、劳模疗休养活动,会员活动等发生的支出。
(一)教职工教育支出。用于举办政治、法律、科技、业务等专题培训和教职工技能培训所需的教材资料、教学用品、场地租金等方面的支出,用于支付教职工教育活动聘请授课人员的酬金,用于工会组织的职工素质提升补助和职工教育培训优秀学员的奖励。
对优秀学员的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奖励范围控制在学员总数的10%以内,奖励标准每人不超过300元(含300元,下同);授课人员酬金标准参照同级财政部门或单位行政制定的培训费管理办法执行,其中省直单位工作人员接受指派为本单位举办的面向本单位人员的各类培训班授课,属于职务行为,不发放讲课费。
(二)文体活动支出。用于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职工业余文体活动所需器材、服装、用品等购置、租赁与维修方面的支出以及活动场地、交通工具的租金支出等,用于文体活动优胜者的奖励支出,用于文体活动中必要的伙食补助费。
文体活动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设置奖项的,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二。团体奖励人均不得超过300元,个人奖励最高不得超过400元;为增强广大教职工对工会组织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对不设置奖项的文体活动,可为参与教职工发放价值不超过100元的纪念品。
举办文体活动确有统一着装要求的,可采用租赁方式或为参加人员购买服装(含鞋),每人每年限购一次,标准不得超过800元。外聘的裁判员、评委、教练的劳务费支付标准为每半天(4小时)不超过400元,其他人员不得领取劳务费,特别是省直单位人员参加文体活动,担任裁判员、评委、教练等,不得以任何形式领取专家劳务费。
参加上级工会统一组织的职工文体活动,可根据活动要求购买一次服装(含鞋),标准不得超过800元;当年多次参加活动的,累计标准不得超过每年800元。需外聘教练的,劳务费参照工会组织的文体活动标准执行。
组织会员开展教职工春节联欢晚会,可购买适当的干鲜水果等食品,并可参照不设置奖项的职工文体活动为参加人员发放价值不超过100元的纪念品。
文体活动中开支的伙食补助费,可根据活动需要安排工作餐,参照当地财政制定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标准或单位行政制定的伙食补助标准据实报销,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
开展文体活动,可为参加人员购买短期一次性意外伤害保险。
(三)宣传活动支出。用于开展重点工作、重大主题和重大节日宣传活动所需的材料消耗、场地租金、购买服务等方面的支出,用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等经常性宣传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知识竞赛、宣讲、演讲比赛、展览等宣传活动支出。
(四)劳模教职工疗休养支出。用于组织和开展的劳动模范和先进教职工疗休养活动的公杂费等补助支出。疗休养费用原则上由单位职工福利费承担。
(五)会员活动支出。用于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等支出;用于工会在重大节日(传统节日)和会员生日、婚丧嫁娶、退休离岗的慰问支出。
可以用会员会费采取线上或线下方式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等。会费不足部分可以用工会经费弥补,弥补部分不超过工会当年会费收入的四倍。
校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每位会员年度节日慰问品总额视工会经费情况确定,最高不得超过2500元。逢年过节的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即: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等,如普通月饼、粽子、米、面、油、肉、蛋、奶、水果、干果及日常生活用品等。为助力乡村振兴,同等条件下可优先采购脱贫地区产品作为慰问品。工会可结合实际采取线上线下等便捷灵活的发放方式,可直接发放慰问品或慰问品领取券,不得发放现金、购物卡等。
工会会员生日可以发放不超过500元的生日蛋糕等实物慰问品或指定蛋糕店的蛋糕券。工会可结合实际采取线上线下等便捷灵活的发放方式,不得发放现金、购物卡等。
工会会员结婚、符合政策的生育、生病住院、退休,会员去世、直系亲属(限于配偶、父母、子女)去世(工会慰问时可以同时购买不超过200元的实物),本人申请并经所在工作部门领导及工会审批后,可以给予慰问品、纪念品或慰问金,标准按《河南职业技术学院关于教职工婚丧喜庆、大病探望、退休慰问及困难补助的制度》豫职院〔2025〕137号执行。
严格界定好会员的身份,凡该会员工资未纳入拨缴工会经费总额的,一律不得向该会员发放集体福利。
(六)其他活动支出。用于工会开展其他活动的各项支出。
可以用工会经费列支“六一”儿童节慰问支出,必须组织活动,慰问范围必须是参加活动并且有14周岁以下儿童的教职工,由校工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标准,不得不组织活动直接使用工会经费购买发放慰问品。
第四条教职工服务支出是指校工会开展职工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职工创新活动、建家活动、职工书屋、职工互助保障、心理咨询等工作发生的支出。包括:
(一)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支出。用于工会开展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术培训等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前发生的集训材料费,竞赛中发生的场租、设备租赁、资料费、交通费、工种补助、聘请裁判、专家等支出。
工会开展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及奖励支出,按照规定由单位行政明确具体事项,承担相关费用。
(二)建家活动支出。用于工会组织建设、建家活动方面的支出,主要用于表彰模范教工小家等制作奖牌、证书的支出。
(三)教职工创新活动支出。用于工会开展的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教职工创新活动发生的支出。
(四)教职工书屋活动支出。用于工会为建设教职工书屋而发生的图书购置以及维护的支出。
(五)其他服务支出。用于工会组织和开展会员和教职工普惠制服务、心理咨询、互助保障等其他方面的教职工服务支出。
第五条维权支出是指工会用于维护教职工权益的支出。包括:
(一)劳动保护支出。用于工会开展教职工心理健康关爱特别行动发生的支出,依据《河南省教科文卫体工会心理健康关爱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豫教科文卫体工〔2024〕22号),按照15元/人进行补助(以当年参与心理健康关爱特殊行动的实际教职工人数为准)。
(二)法律援助支出。用于工会向教职工开展法治宣传、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发生的支出。
(三)困难教职工帮扶支出。用于工会对困难教职工提供资金和物质帮助等发生的支出。
工会会员本人及家庭因大病、意外事故、子女就学等原因致困时,可以根据会员困难情况进行慰问,慰问标准按《河南职业技术学院关于教职工婚丧喜庆、大病探望、退休慰问及困难补助的制度》豫职院〔2025〕137号执行。
(四)送温暖支出。用于工会开展春送岗位、夏送清凉、金秋助学和冬送温暖等活动发生的支出。
(五)其他维权支出。用于工会补助教职工等其他方面的维权支出。
第六条业务支出是指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以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
(一)培训支出。用于工会开展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培训发生的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参照同级财政部门或单位行政制定的培训费管理办法执行。
(二)会议支出。用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以及其他专业工作会议的各项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参照同级财政部门或单位行政制定的会议费管理办法执行。
(三)专项业务支出。用于工会开展组织建设、专题调研、专项工作、劳模津贴、劳模专项补助、扶贫活动及外事活动的支出。
(四)其他业务支出。用于工会发生的不属于以上业务开支的其他业务支出,用于经上级批准评选表彰的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奖励支出,用于工会支付代理记账、中介机构审计等购买服务方面的支出。
第七条资本性支出是指校工会从事工会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而发生的支出。
第八条其他支出是指工会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资产盘亏、资产处置净损失、捐赠支出等。
第九条校工会应单独设立工会账户,工会经费实行独立核算。
第十条校工会应根据批准的年度预算,合理安排各项支出,定期向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工会经费年度财务决算须按照要求报上级工会备案。
第十一条校工会的采购依据《河南职业技术学院工会采购管理办法》(豫职院工〔2023〕2号)执行。
第十二条校工会经费的支付结算严格执行《工会会计制度》《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各分工会负责人(文体协会会
长)对本工会(本协会)的会计资料(如预决算、报账票单)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三条校工会要规范工会财务管理,各级工会举办活动项目要有具体方案和通知;购物发票要写明具体品名、数量、单价及附购物清单;报销单据应附上所有参与人员名单,奖金、物品发放要有签领单,用餐要有用餐人员名单;工会举办的比赛竞赛不可普发安慰奖、鼓励奖、参与奖,不可对参加上级工会或其他部门举办的比赛获奖人员再发放配套奖;严禁“六一”儿童节慰问活动变相为滥发津贴、补贴,严禁直接发放现金,严禁以商业预付卡方式结算相关费用;行政对工会的补助款项列支渠道应符合有关规定,不可将应在行政列支的费用转到工会账户支出,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支出工会经费。
第十四条教职工体检、职工食堂、职工教育、劳模和先进职工疗休养、行政表彰、走访慰问离退休干部职工等工作,属于单位行政的福利费、教育费、商品和服务支出等支出范畴。工会可接受行政委托,协助或承办上述工作,但经费须由行政负担。离退休人员的集体福利应在单位行政列支,不得纳入工会集体福利发放范围。
第十五条校工会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不准使用工会经费请客送礼。
(二)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奖金、津贴、补贴。
(三)不准使用工会经费从事高消费性娱乐和健身活动。
(四)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
(五)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失去控制。
(六)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
(七)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
(八)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十六条本办法核定的费用开支标准为上限标准,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标准内执行,不得突破。
第十七条校工会对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问题,要及时纠正。违规问题情节较轻的,要限期整改;涉及违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