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落实和推进“送温暖工程”,使广大教职工感受到学校大家庭的温暖,激发广大教职工的工作热情,增强学校的凝聚力和亲和力,构建和谐校园。根据河南省总工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豫工办〔2025〕8号)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现对我校教职工婚丧喜庆、大病探望、退休慰问及困难补助等作出相关规定。
一、慰问对象和范围
(一)结婚、生育的在职教职工。
(二)因公受伤和大病(指不能正常工作,经医生诊断需要请假住院治疗的疾病)住院治疗的教职工。
(三)教职工本人及直系亲属丧事。
(四)教职工退休。
(五)符合困难补助基本条件的本校在职教职工。
二、慰问标准
(一)伤病慰问
1.在职教职工因公受伤住院治疗、大病住院治疗的,给予每人500元慰问品。
2.原则上同一职工在同一年内只能享受一次工会慰问。
(二)结婚、女职工生育慰问
1.在职教职工本人结婚,给予500元的慰问品。
2.在职女教职工符合政策生育的,给予500元的慰问品。
(三)丧事慰问
1.在职教职工去世,给予2000元的慰问金;其直系亲属(限于配偶、父母、子女)去世,给予1000元的慰问金。
2.离退休教职工去世,给予1000元的慰问金。
(四)教职工退休慰问
教职工退休,凭人事处相关文件(或办公系统通知),给予1500元的纪念品。
(五)家庭困难教职工慰问
1.家庭发生重大意外事故、身患重大疾病等造成特殊困难的,每人给予临时性补助5000元。
2.家庭生活确实困难的,在元旦、春节期间分两个档次给予一次性补助:第一档(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3000元;第二档(家庭生活困难的)2000元。
三、慰问方式和要求
(一)慰问方式
在职正教授、中层正职的探望慰问,由校工会和所属分工会共同组织,分管校领导(或委派代表)参加;在职其他教职工的探望慰问,由所属分工会组织,部门领导(或委派代表)参加。
(二)慰问金申请
慰问金的发放由校工会负责,分工会负责填报教职工慰问金及困难补助申请表,并由经办人、分工会主席签字,经校工会副主席审核、工会主席审批后方可领取。
(三)慰问品报销要求
购买慰问品要有正规发票,由经办人填写报销单、注明慰问事项、分工会主席签字,经校工会副主席审核、工会主席签批后方可报销。
(四)申请困难补助的基本条件、发放办法和审定程序
1.基本条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教职工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郑州市最低生活标准(含所有收入)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人口以同住人口计算:供养子女计算至大学毕业(非在读学生计算至十八周岁);教职工供养的老人,按兄弟姐妹人均承担计算。
(2)教职工家里发生重大意外事故(如火灾、车祸等)的。
(3)教职工身患重大疾病(如癌症或较大手术)住院治疗的。
(4)教职工患严重疾病,病假六个月以上而造成生活困难的。
(5)生活确有困难的(教职工家庭人口计算方式与(1)相同)。
2.发放办法
困难补助均为一次性补助,每年发放一次,特殊情况除外。
3.审定程序
(1)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2)分工会对职工的困难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后,根据教职工的困难情况提出是否同意补助的建议,提交校工会委员会。
(3)学校每年召开一次工会委员会会议,对职工提出的生活困难补助申请进行专题研究决定。
四、本制度涉及慰问资金支出由校工会负责审批;家庭困难教职工补助从校工会经费中列支,其余从学校财务列支。
五、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原院字〔2019〕27号自行作废。最终解释权由校工会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