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依法依规处理教职工的申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及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案件办理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教职工是指学校在编及与学校有劳动关系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提出申诉的教职工为申诉人,作出原处理决定的学校相关部门为被申诉人,部门负责人为申诉答辩人。
第四条处理教职工申诉应坚持合法、公正、公平、及时的原则,依照规定的权限、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五条不得因教职工提出申诉而加重对其的处罚。
第六条申诉应当由教职工本人以事实为依据提出。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学校成立河南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校工会,负责处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申诉处理委员会组成人员由校党委会研究确定。
第八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工作办法和相关工作制度;
(二)受理教职工申诉;
(三)向有关部门及人员调取相关证据,查阅相关材料;
(四)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并监督执行;
(五)其他应当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的有关事项。
第九条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及参与调查、处理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回避申请:
(一)与申诉人或者原处理过程中涉及的相关部门经办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
(二)与原处理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申诉人或者原处理过程中涉及的经办人员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四)其他可能妨碍公正处理情形的。
出现前款前三项规定情形的,申诉人有权要求相关人员回避。
回避申请应在申诉处理委员会召开首次会议之前提出并说明理由,在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作出是否回避决定前,相关人员应当暂停参与调查和处理。
第三章申请与受理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诉人可以提出申诉:
(一)对学校作出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
(二)认为学校或各部门在聘任、考核、福利待遇、社会保障和评奖评优等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提出异议,但未获得满意答复的;
(三)认为学校或各部门未正确执行上级有关部门及学校相关管理制度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四)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应当受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申诉人在申诉期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的申诉申请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由申诉人填写签名的教职工校内申诉表;
(二)原处理决定材料复印件。
(三)能够支持申诉意见和申诉要求的相关材料或证据。
第十二条申诉人须自收到处分(处理)决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而致逾期者,在障碍消除后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起申诉,逾期不再受理。
第十三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对申诉人提交的书面申诉材料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审查,在接到申诉书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诉人。
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申诉材料不齐备的,限期补正,未补正的视为自行放弃申诉。
第十四条申诉处理委员会自做出申请受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诉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诉人,被申诉人应当自收到申诉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作出原处理决定时的依据、程序及有关材料。
第十五条申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诉处理委员会不予受理:
(一)超过规定申请期限的;
(二)申诉人或者申诉事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三)申诉请求已由申诉人撤回的;
(四)申诉处理委员会已就同一申诉请求作出申诉处理决定
后,再次提出的;
(五)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对申诉事项已有结论;
(六)对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有异议的。
第十六条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申诉处理意见前,原申诉人可以申请撤回申诉。申诉一经撤回,申诉程序即告终结,且不得再因同一事项提出申诉。
第四章 申诉的处理
第十七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决定受理申诉后,应审核申诉双方提供的书面申请及有关材料,根据相关制度在30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如下申诉处理意见:
(一)原处分(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依据正确、程序
合法、处理适当的,维持原决定;
(二)原处分(处理)决定不当的,指出不当之处,建议被
申诉人按原有处理程序重新研究决定。
第十八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申诉事项时,原则上实行书面审查,必要时启动听证程序。涉及隐私的申诉事项应予以保密。
第十九条采取听证程序的,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收到双方书面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召开听证会。听证会应当通知申诉人、被申诉人以及相关证人参加,被申诉人的负责人作为申诉答辩人参与听证调查并发表意见。
第二十条听证会遵循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会由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或主任指定的委员主持;
(二)申诉处理委员会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参加听证会,组成听证评议小组;
(三)主持委员介绍听证评议小组成员,询问申诉人是否申请回避;
(四)听证按照申诉人说明申诉请求,申诉答辩人答辩,申诉人和申诉答辩人相互质证、辩论的流程进行;
(五)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听证辩论结束后,申诉人、申诉答辩人和听证评议小组成员应当在听证笔录上签字。
(六)听证评议小组采取投票表决的方式产生过半数同意的结论性意见,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形成正式文书后告知申诉人。
第二十一条对于实行书面审查的申诉事项,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召开会议进行充分讨论评判,采取投票表决方式,产生经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的结论性意见,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形成正式文书后告知申诉人。
第二十二条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后,应当制作申诉处理决定
书。申诉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的基本信息;
(二)申诉请求的事项、理由和要求;
(三)作出原处理决定的事实证据、依据、程序;
(四)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的事实证据、理由及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
(五)处理决定;
(六)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的日期;
(七)其他需要载明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及时将申诉处理决定书按照下列规定送达申诉人和被申诉人、申诉答辩人:
(一)直接送达申诉人和申诉答辩人,双方在处理决定书上签名,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申诉答辩人签字后需加盖被申诉人印章。
(二)申诉人本人无法接收的,可由其指定的代收人在处理决定书上签名,视为送达,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三)受送达人拒绝签收的,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可在校工会网站以公告方式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10日即视为送达。
第二十四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及时将申诉处理相关材料整理立卷归档。
第二十五条申诉期间原则上不停止原处理的执行,如确需停止执行的,由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决定。
第二十六条申诉人本人丧失行为能力的,可由其近亲属或监护人代为申请。
第五章 执行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侵害教职工合法权益情形的,申诉处理委员可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调离岗位的临时性处理措施,并及时将相关情况通报党委组织部、纪委、党委教师工作部等部门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一)对提出申诉的教职工打击报复的;
(二)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三)适用法律法规或校内管理制度存在明显错误的;
(四)故意违反管理制度规定程序的;
(五)拒不执行发生效力的申诉处理决定的;
(六)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提出申诉的教职工弄虚作假,捏造事实、诬陷他人的,按学校相关管理制度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申诉处理期间,申诉人就申诉事项提起诉讼或仲裁的,申诉处理委员会应终止申诉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